38. 甲教唆乙傷害丙,乙出拳太重,居然將丙打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無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B)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C)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
(D)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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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33), C(567), D(540), E(0) #2301638
統計: A(69), B(133), C(567), D(540), E(0) #2301638
詳解 (共 5 筆)
#4839114
本題看不出甲得以預見啊,為什麼仍須為加重結果負責?
而且從題意「居然」將其打死,看起來反而比較像是不能預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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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2972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824號判決
查教唆犯以實施者之犯罪在其教唆範圍以內者,始負責任;如實施者之犯
罪越出教唆範圍之外,則教唆者對於越出部分之犯罪行為,不負責任,本
院三十年上字第五九七號著有判例。本件上訴人錢○德教唆李○豐竊盜,
對於李○豐夥同簡○清、黃○祥攜帶兇器行竊是否預知?原判決事實欄未
明白認定,理由欄亦未詳述其所憑證據,徒以普通竊盜與加重竊盜基本構
成要件相同,對被教唆者越出教唆範圍以外之加重條件行為,亦應負教唆
責任,遽行判決,法律見解尚嫌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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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7613
同意妳 二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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