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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2.民法#92893 | 科目:國營事業◆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2.民法#92893

年份:109年

科目:國營事業◆民法

38. 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丙、丁、戊三子。丙男與己女結婚,生有A、B二子。丁男與庚女結 婚,生有C女。甲男曾因口角與戊子發生衝突,遭戊毆打成傷,但甲選擇原諒。後甲、丙因 車禍雙亡,不知死亡先後。甲應繼遺產為新臺幣480萬元,丁於繼承開始時,拋棄繼承。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 B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80萬元
(B) C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120萬元
(C)戊毆打甲男,喪失其繼承權
(D)戊得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2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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