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情事變更原則,下列何者有誤?
(A)需在法律關係發生後
(B)需為法律效力完結前
(C)包括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
(D)與誠信原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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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106), C(634), D(139), E(0) #3329138
統計: A(148), B(106), C(634), D(139), E(0) #3329138
詳解 (共 5 筆)
#6289483
所謂「情事變更原則」,學理上認為是指法律關係發生後,作為其法律關係基礎或環境的情事,在法律效力完成前,因為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導致出現當初所無法預料的變更;此時若是仍堅持原契約的約定給付或效果,將發生顯失公平而與「誠信原則」相悖的結果,所以容許變更原契約法律效果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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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3803
民法 第 227-2 條(情事變更之原則)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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