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如其內容係提供一次之金錢,經撤銷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 受益人不須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B)「反面理論」指機關可另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但仍尚未為實務肯認
(C)目前機關須以訴訟方式向受益人主張返還
(D)機關於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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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6), C(45), D(220), E(0) #1469620
統計: A(31), B(16), C(45), D(220), E(0) #1469620
詳解 (共 4 筆)
#3428421
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
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
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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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4912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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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5790
行政機關向人民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時,如有法律之明確授權,固得以行政處分命相對人返還。縱欠缺法律之明確授權,如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係處於權力服從之從屬關係,或給付原係依據行政處分而提供,其後法律上原因消滅,行政機關請求返還此公法上不當得利時,均得以行政處分命相對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此即德國法上所謂之「反面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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