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我國籍的甲在臺北將劇毒摻入藥品中,自臺灣郵寄給身處於美國的日本籍人士A,A..-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5F Peter Tsai 高三下 (2013/02/28)
發生行為與結果不在同一犯罪地,我國採「遍地說」,意旨範圍包含行為與結果之間之中間結果犯,故只要有任一事實在我國領域內發生、擬制領土內發生,均有本法之適用。 查本案中「甲在臺北將劇毒摻入藥品中,自臺灣郵寄」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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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0/10/11)
我國刑法係以屬地主義為原則 (第3~5條): 第 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 4 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屬人主義為輔 (第6~7條): 第 6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