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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6 對於犯刑法強制性交罪者之強制治療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是否施以強制治療之判斷標準在於再犯之危險
(B)強制治療應在有期徒刑執行之前先進行
(C)強制治療期間乃至犯罪人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D)強制治療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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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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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志強 國一上 (201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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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shetsuco58 國三下 (2021/05/19)

法條在刑法第91之1條第1項第1款

10F
A 大四下 (2022/01/25)
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第 332 條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放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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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黃星星112/113初等錄 國三下 (2023/12/30)

刑法§91-1修法囉

Ⅰ犯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二項第二款、第334條第二項第二款、第348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Ⅱ前項處分期間為5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1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第2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

Ⅲ停止治療之執行後有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Ⅳ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

Ⅴ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26 對於犯刑法強制性交罪者之強制治療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是否施以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