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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8 甲於民國(下同)99年5月20日簽發記載該日為發票日並記載發票日後一個月付款之支票予乙,而發票地及付款地均在臺北市。試問對此支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支票之付款提示期限至99年5月27日
(B)此支票之付款提示期限至99年6月27日
(C)此種支票俗稱遠期支票
(D)此支票無效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3F
4F
Wei-ting Liao 幼兒園下 (2014/07/02)
這不是遠期喔,因為不是寫發票日在一個月後(有錯請更正)
5F
久釀 小一下 (2015/05/29)
票據法第128條1項「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故本題「發票日一個月後付款」之記載不生效力,仍適用130條1款「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之付款提示期限。

28 甲於民國(下同)99年5月20日簽發記載該日為發票日並記載發票日後一個月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