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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2 A股份有限公司在民國99年向主管機關申報與公告之年度財務報告,經發現內容有虛偽隱匿等記載不實情事,請問該公司何人無須對該財務報告的不實登載負「無過失責任」?
(A)發行人
(B)董事長
(C)會計師
(D)總經理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3F
Chih Hui Kuo 小六上 (2013/03/03)
第 20-1 條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 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 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 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 前項各款之人,除發行人、發行人之董事長、總經理外,如能證明已盡相 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 償責任。 會計師辦理第一項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 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一項之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 前項會計師之賠償責任,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得聲請 法院調閱會計師工作底稿並請求閱覽或抄錄,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不得 拒絕。 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之人,除發行人、發行人之董事長、總經理外,因其 過失致第一項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前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4F
吳政穎 小一上 (2018/04/23)
有修法唷
5F
不純正工程人員 高三下 (2019/04/16)

<舊題新解>

104年修正證交法§20-1

第 20-1 條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
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
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
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
前項各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
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
會計師辦理第一項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
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一項之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
前項會計師之賠償責任,有價證券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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