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 條
第 19 條
第 20 條
(A)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為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該期間不得超過一年為原則 ->6個月/2年(B)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C)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十四日為限 ->7(D)受僱者依育嬰留職停薪、工作時間調整、家庭照顧假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仍得視情況拒絕->不得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30158689#ixzz4caI0Tx1J
臺灣尚無良好托育政策與系統,生育往往影響女性就業。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之育嬰留職停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