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姓名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申請更改姓名之情形? (A)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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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anny 小五下 (2018/09/21)
姓名條例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 年後始得為之。 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