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已改為【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廢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第 10 條 第一項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第 14 條 第一項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已刪除】11依據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