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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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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公職人員申報後幾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格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A)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D)6個月
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
-
101 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 申報)大意#9234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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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0.453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1/16)
第 6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 ,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 )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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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1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1/16)
第 4 條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 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 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 等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
監察院
。 二、
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
之申報機關( 構)為
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
;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 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 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 理。 三、
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
之申報機關為
各級選舉委 員會。
檢舉
3F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研二上 (2017/11/14)
補充:審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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