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財產利益,不包括下列何者? (A)債權 (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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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mrjuren 大一下 (2018/11/12)
依據「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明定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分別有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以及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而非財產上利益所指,為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A)債權 (B)不動產 (C)礦業權(物權範疇,其他財產上權利) 均於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之明訂規範中 (D)關係人之職務調整 此處「職務調整」非為第4條第3項所規範之範疇。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n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n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n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