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為A公司之職員。當甲在職務上行使B市政府委託A公司之公權力,而因過失不法侵..-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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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UJ 大三上 (2021/08/27)
第 4 條 (視同公務員) 第 9 條 (賠償義務機關) I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 2 條 (國家賠償責任) I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II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III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