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實施查證,於現場發現所持入出國證件顯係偽造,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多久?
(A)三小時
(B)十二小時
(C)二十四小時
(D)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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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2), B(39), C(891), D(2), E(0) #880238

詳解 (共 4 筆)

#1441363
國境線上留置:有戶無戶國民2小時,其他6小時。攔停3小時。拘留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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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302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9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第六十七條規定實施查證,應於現場為之。但經受查證人同意,或於現場為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 一、無從確定身分。 二、對受查證人將有不利影響。 三、妨礙交通、安寧。 四、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 五、拒絕接受查驗。 六、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之行為。 七、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 八、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依前項規定將受查證人帶往勤務處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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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167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9 條 入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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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9632

帶往勤務處所,自攔停起 不逾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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