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073-1 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故c正確)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把它想成:
繼父=媽媽的第二春,跟你沒有關係。繼父要有收養你後,才有親屬關係
(A)祖父收養其孫子(X;直系血親,★★★★)...
39 下列何種親屬間得為收養? (A)祖父收養其孫子 (B)岳父收養其女婿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