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上公務人員任用之消極要件?
(A)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B)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C)犯A、B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D)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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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4), B(544), C(3904), D(1164), E(0) #934940

詳解 (共 10 筆)

#121526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有罪判決確定  OR  通緝尚未結案)  {但  緩刑還是可以當  公務員的}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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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178
積極:必須要有的條件,如考試及格。消極:不可以有的條件,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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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432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
(共 2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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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433
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最怕這種少一句..多一句的題目
純考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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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004
我是這樣解的
(A)(B)有關鍵字"通緝"刪掉
(D)"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也刪掉
所以只剩下C可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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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021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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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8296

法規名稱:公務人員任用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另外補充令我搞混的條款

地方制度法 第 78 條(地方首長停職之情事)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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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738
so....
被關過的人可以考公務員,受緩刑的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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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4004
15F: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確定,如果尚...
(共 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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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457
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
(共 4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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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95645
未解鎖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
(共 6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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