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隨便便就加重減輕刑罰也不太合理可能事實就是事實沒什麼好證明的
刑罰量定之事實→法官衡量罪刑多輕多重的事實,已經是確定判刑有罪的狀態下,因此不必經嚴格證明嚴格證明→犯罪內容有關,實體事項自由證明→犯罪內容無關,程序事項
有個叫做認罪協商的玩意.....就是想要"刑罰不要判那麼重"
不小心被中文唬住了QQ
刑量的事實可以是參考但不是標準
39 下列何者,依刑事訴訟實務之見解,不必經嚴格證明? (A)犯罪行為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