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那項運輸事業,並非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之大眾運輸業:
(A)鐵路運輸業
(B)民用航空運輸業
(C)船舶運送業
(D)遊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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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6), C(103), D(993), E(0) #1090220

詳解 (共 1 筆)

#1358774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係指具有固定路 (航) 線、固定班 (航) 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 公、民營事業: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 三、鐵路運輸業。 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五、船舶運送業。 六、載客小船經營業。 七、民用航空運輸業。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以上並沒有遊覽車。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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