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權是憲法給予人民的權利,所以甲要告乙是行使法律給予的權力,在刑法規定中就是依法律之行為
恐嚇得利罪: 依據刑法第346條第2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提告是正當訴訟權的行使 但基本上是不會構成恐嚇罪
民法:債權人有權叫債務人還錢。超過個20年,債務人會有時效消滅抗辯權
39 乙欠甲 100 萬元,甲屢次討債乙均避而不見,某日甲偶遇乙,遂揚言在 3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