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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9 以下關於身體檢查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之必要,對於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思予以照相
(B)司法警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唾液可為犯罪之證據時,對於拘提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採取其唾液
(C)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檢察官之許可,採取證人之血液
(D)檢察事務官因蒐集證據之必要,得對傳喚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在違反其意思的情況下,採取其指紋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五色幸運草 大二下 (2012/08/28)
(D)對於經拘提或逮捕.....看完整詳解
18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17)

第 205 條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請求蒐集或調取之。
鑑定人得請求訊問被告、自訴人或證人,並許其在場及直接發問。


第 205-1 條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前項處分,應於第二百零四條之一第二項許可書中載明。

第 205-2 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19F
Anna 高一下 (2023/06/27)
刑事訴訟法 第 205-1 條 (鑑定之必要處分-採取分泌物等之許可)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請問這條說可採取的人是否不限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嗎?連C選項的證人都可以?
20F
謝宜庭 高三上 (2023/07/16)
修法~
111憲判字16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係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而為規範。惟其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39 以下關於身體檢查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之必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