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公司法規定,外國公司欲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必須先辦理認許,並於認許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再
辦理下列何者之登記?
(A)在臺代表處設立登記
(B)子公司設立登記
(C)分公司設立登記
(D)在臺辦公室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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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107), C(1074), D(139), E(0) #1464553
統計: A(276), B(107), C(1074), D(139), E(0) #1464553
詳解 (共 3 筆)
#3071767
公司法 第371條 (發布日期:107年8月1日修法)
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
*配合廢除外國公司認許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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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303
公司法
第 371 條 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
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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