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
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為資本不實,公司法對此設有相關之規範,惟不包括下列何者?
(A)對於公司負責人可處刑責
(B)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C)資本不實之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D)於資本不實之裁判確定後、撤銷或廢止登記前已為補正者,主管機關不得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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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158), C(325), D(907), E(0) #1464555
統計: A(183), B(158), C(325), D(907), E(0) #1464555
詳解 (共 3 筆)
#3071787
依現行公司法,答案應該是可以改成 C跟D嗎
公司法 第9條 (發布日期:107年8月1日修法)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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