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記帳士法規定,下列何者非記帳士應付懲戒之情事?
(A)記帳士黃君因酒醉開車撞傷路人,被檢察官依過失傷人起訴,並判刑半年確定
(B)記帳士黃君自己逃漏稅捐,經稅捐機關處分在案者
(C)記帳士黃君幫助委託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D)記帳士黃君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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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6), B(54), C(49), D(26), E(0) #146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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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1849
記帳士法第 26 條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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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9584
第 26 條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士信譽者。
五、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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