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
(A)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 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 採購程序之進行。
(B)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限之計算,其經 機關通知及公告者,廠商接獲通知之日與機關公告之日不同時,以公告之日 起算。
(C)異議不合規定,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 補正者,不予受理。
(D)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將異議處理結果以 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對該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 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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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532), C(29), D(56), E(0) #3087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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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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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0794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4

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限之計算,其經機關通知及公告者,廠商接獲通知之日與機關公告之日不同時,以日期在後者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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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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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42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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