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相關稅法規定,境內甲公司(按一般稅額計算之專營應稅營業人)因經營需要而向境外線上訂房平台
業者(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購買國外飯店之訂房勞務,本筆交易應否課徵營業稅?
(A)非屬課稅範圍
(B)屬於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由境外電商依規定繳納
(C)屬於購買勞務,應課徵營業稅,由買受人甲公司依規定繳納
(D)屬於購買勞務,但買受人甲公司依規定免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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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7), C(55), D(79), E(0) #1783530
統計: A(26), B(47), C(55), D(79), E(0) #1783530
詳解 (共 5 筆)
#4602008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
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
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給付
額屬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業之專屬本業勞務者,應按百分之三計算營業稅額
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
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
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
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代理人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
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
繳納。
第一項勞務買受人購買之勞務,每筆給付額在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者,
免依該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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