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被引用條文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二條 1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2 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並適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39 保險契約成立後,要保人有依約繳納保險費之義務,如未依約繳交保險費,下列保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