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受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或協商簽署協議,逾越委託範圍,致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 利益者,處行為負責人幾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罰金?
(A)1 年;10 萬元  
(B) 2年 ;20 萬元
(C)3 年;30 萬元
(D)  5年;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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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14), C(445), D(1780), E(0) #742780

詳解 (共 3 筆)

#100856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9-1 條
受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或協商簽署協議,逾越
委託範圍,致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利益者,處行為負責人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前
項所定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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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4-3----違反---> 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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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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