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張三為納稅義務人,因其子已歿,獨力扶養 21 歲就讀大學三年級之孫子,依現..-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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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王彥士 幼兒園下 (2019/09/16)
本題於107年修正該納稅義務人可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故以目前法令而論,本題答案選C,原因應歸咎於孫子女之母題目並無交代, 無法視為父母均有因故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所以不可扣除教育學費較合理。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7.05.02台財稅字第10704567670號令 摘要: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規定。 說明: 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均有因故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而由納稅義務人扶養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列報其免稅額者,得依同條項第2款第3目之5或之6規定,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所稱「因故」,指被扶養孫子女之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除死亡外,其餘情形應於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