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有關行政訴訟中撤銷訴訟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 
(B)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到損害 
(D)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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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87), B(892), C(391), D(1658), E(0) #971686

詳解 (共 10 筆)

#1194241

一、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條):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違法"  (X  不當)
  (二)該違法行政處分尚有效存在
  (三)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違法處分侵害
  (四)已踐行先行程序: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

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不給答案),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


行政訴訟法  106條
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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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392
提起訴願:不當or違法
提起訴訟:違法
86
0
#1518492

筆記

行政訴訟法 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106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41
0
#1197064
違法得撤銷,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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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002247

筆記

撤銷訴訟 要件:

1.中央or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

2.該違法行政處分尚有效存在
3.其權利or法律上之利益受違法處分侵害

4.已踐行先行程序------(不服,提訴願)

5.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不回復)

6.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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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Boss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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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233
是三個月唷~~~可延長才是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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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240

撤銷訴願(訴願法§1):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撤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4)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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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502
D不是兩個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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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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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7726
B不是也錯嗎?
訴願法90條:要送達後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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