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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條 需告知事由
警械使用條例 不需
(A)使用前應先告知事由
警械使用條例 不需告知事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4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4 條
I.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II.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39 有關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程序與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使用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