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39 某甲擔任機關首長後,得任用下列何種親屬關係者於該機關任職? (A)配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