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之情形,經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嗣經審議結果並無不實者,自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廠商?
(A)6個 月。
(B)1年。
(C)2年。
(D)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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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3), C(6), D(146), E(0) #3394123
統計: A(10), B(23), C(6), D(146), E(0) #3394123
詳解 (共 2 筆)
#6528291
第 101 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第 103 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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