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權利以其所根據之法律為標準,可區分為公權與私權。下列選項中,何者不屬於私權..-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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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林佳霖 高二上 (2013/11/16)
受益權的範圍簡述如下: (一)經濟上受益權 實務內容: 1.生存權:人民擁有生存的權利.例:全民健保,老人年金 2.工作權:人民有選擇工作種類的全力及向國家要求工作之權利.例:可組工會,罷工,怠工 3.財產權:人民只要以合法方式所獲得之財產,國家即應予以保障 條文: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二)行政上受益權(指請願與訴願) 實務內容: 1.請願權: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國家主管行政機關,表達其個人願望之權利 2.訴願權: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致使其權利或利益受損,得向原行政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請求將該處分撤銷或變更之權利 條文: 憲法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三)司法上... 查看完整內容 |
4F 林小朱 高三下 (2015/04/29)
公權(subjective öffentlicke Rechte) 公權為公法關係所認定之權利,相對於私權,公義務相對應之概念,可分為國家的公權及個人的公權兩類。 國家的公權:為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國家所授權擁有支配權力者,對人民擁有之支配權力,國家的公權由國家單方面決定其內容,並由國家之力量強制執行,國家之公權以權力之作用呈現時,則稱為公權力。 此類權利包括組織權、刑罰權、警察權、統治權、財政權、公企業特權、下命權、強制權、形成權及其他公法上支配權。 個人的公權:由國家與公益的觀點而認定之權利,具有一身專屬之性質,不得轉讓且不得任意放棄,不一定具有經濟上之價值利益,此類權利若遭受損害,可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提起救濟。 此類權利包括參政權、受益權、自由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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