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乙、丙、丁、戊、己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庚,己聲請法院裁判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分割後庚的抵押權當然只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
(B)庚不同意分割後庚的抵押權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則庚的抵押權當然存在於甲、乙、丙、丁、戊、己各共有人所分得的部分
(C)庚參與分割訴訟,則分割後庚的抵押權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
(D)庚經乙、丙、丁、戊、己告知參加分割訴訟而未參加,分割後庚的抵押權即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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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27), C(8), D(6), E(0) #690793

詳解 (共 6 筆)

#1228074

類似題:

16 甲、乙、丙、丁、戊、己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庚,乙聲請法院裁判 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共有人非經抵押權人庚之同意,不得分割共有物 
(B)若庚不同意分割,則庚的抵押權於分割後仍存在於甲、乙、丙、丁、戊、己各共有人所分得的部分 
(C)庚參與分割訴訟者,則分割後庚的抵押權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 
(D)庚經乙、丙、丁、戊、己告知參加分割訴訟而未參加者,分割後庚的抵押權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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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4-1 條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
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
但書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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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9995

應有部分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甲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庚是合法的,如果說設定抵押後分割庚的應有部分抵押權該怎麼辦?824-1本文告訴我們,仍繼續存在而不影響(B選項)因為應有部分是平均抽象分布在每一個點上,不論分割結果,庚的抵押權都在每個人分割後分得的土地上。

這樣立法目的是防止甲設定抵押後故意分很小一塊導致侵害到抵押權人庚的權利。


又為了避免法律關係日趨複雜,並保護其他共有人之權益,增訂824-1但書,只要但書情況發生,抵押權在分割後只會移存到抵押人甲分割到的土地上。庚同意分割or庚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C)or庚受告知訴訟(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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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914
民824-1第2項本文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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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075
各位,其實我看不懂,有沒有人可以幫忙說明一下這個意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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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061
不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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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2065
【解答】(A)   【詳解】 (一)民法...
(共 34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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