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遺失現金 10 萬元,被乙拾獲。甲於認領該遺失之現金時,下列何種情形,乙得請求報酬?
(A)依法給付報酬顯失公平,甲請求法院免除其報酬者
(B)乙為捷運員工並於捷運車廂內拾得該現金
(C)乙為捷運乘客,於拾得後3 天內通知、報告或交存該現金
(D)甲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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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3), B(247), C(4029), D(116), E(0) #981852
統計: A(493), B(247), C(4029), D(116), E(0) #981852
詳解 (共 6 筆)
#1210597
第805條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第805-1條認領報酬之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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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326
民法第8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人拾得遺失物。-->B(乙為乘客)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
遺失物之事實。-->B(三日內)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
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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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2182
選項(A) 並沒有錯,但它是在陳述甲的權利行使,而非題目所問→乙得請求報酬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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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131
乙是乘客,非民法805-1的第一款中的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又乙於日內通知,故依法可以領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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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6370
請問選項A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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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869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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