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向乙購買一輛腳踏車,甲付清價金,乙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腳踏車,後來發現甲乙間之買賣契約
(債權契約)無效,乙應依何種法律關係請求甲返還腳踏車?
(A)買賣契約
(B)無因管理
(C)不當得利
(D)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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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100), C(1569), D(79), E(0) #981853
統計: A(221), B(100), C(1569), D(79), E(0) #981853
詳解 (共 7 筆)
#1349939
是因為這樣嗎?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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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6429
----- 這是我的想法,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
這裡所謂的無效會不會就是指甲乙結束交易後乙發現甲所給付的價金是贓款或者是假錢進而導致於乙蒙受其損失,因為乙已把腳踏車給了甲而甲給乙的卻是沒有辦法使用或是沒有價值的貨幣,因此乙得主張甲之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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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003
我是這樣想的 買賣契約無效>>>債權不存在>>>腳踏車(物)>>>甲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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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4594
(A)買賣契約 <= 並不是因為買賣契約裡面寫了甚麼條文規定而請求甲歸還腳踏車。
(B)無因管理 <= 民172條,未受委任且無義務而幫他人管理事務。這裡無關。
(C)不當得利 <= 民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這裡無法律上之正當原因(契約無效),而受有法律上之權益或利益(甲獲得腳踏車)。雖然甲也付清了價金,但不當得利有分兩種:給付型不當得利、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D)侵權行為 <= 民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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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625
這題好奇怪
甲既已付清價金,銀貨兩訖,何來不當得利,即使後續契約無效
乙也沒受損害,甲也沒受利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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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871
為何不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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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752
乙同意了而甲也有付清價金,為什麼是不當得利,有付錢阿 得什麻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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