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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9 關於刑事證據法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B)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C)被告之自白,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D)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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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喵 高二上 (2020/07/20)
第 156 條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看完整詳解
3F
幫按讚 大四上 (2020/11/23)

.39 關於刑事證據法則之敘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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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謝豐懋 (2023/01/28)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A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B,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39 關於刑事證據法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不得作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