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青少年物質濫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任何人皆不得提供菸、酒、檳榔給未滿 20 歲
者使用
(B)青少年如果物質濫用,將妨礙其對未來目標的追求
(C)縱使青少年物質濫用者在諮商中出現「不一致」的言行反應,諮商心理師也不宜對此不一致進
行「面質」
(D)因為動機與療效息息相關,因此諮商心理師需確認青少年具有真正想改變的動機時,才為其進
行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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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2), B(1041), C(83), D(158), E(0) #2190986
統計: A(462), B(1041), C(83), D(158), E(0) #2190986
詳解 (共 5 筆)
#6124445
回應樓上,感謝提醒,但20歲的是菸害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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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特定人吸菸行為之禁止
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
前項供應者屬菸品販賣業,且有難以辨識消費者之年齡情事時,應要求其出示足資證明年齡之文件;消費者拒絕時,應不予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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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4355
菸好像修法變20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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