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有關公路法安全管理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應由檢定合格並領有證照之人員為之
(B)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成立,應先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
(C)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亡或財物損毀喪失,縱因不可抗力所致,亦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
(D)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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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94), C(493), D(22), E(0) #1928291
統計: A(30), B(194), C(493), D(22), E(0) #1928291
詳解 (共 5 筆)
#5210127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貨物損毀、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運送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
人、客傷害、死亡之損害賠償辦法,由交通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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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2886
公路法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 EN
第 62-1 條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應先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其依規定期限完成籌設,並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立案證書後,始得對外招生。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程序、設備基準、組織、師資、課程、收費、督導考核等與對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限制、禁止事項與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及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之條件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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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262
修正日期1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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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第64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貨物損毀、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運送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
人、客傷害、死亡之損害賠償辦法,由交通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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