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其死亡後有關遺屬年金給付,下列甲之遺屬何者不符合請領之條件?
(A)配偶乙年滿 55 歲且與甲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
(B)女兒丙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C)弟弟丁無謀生能力
(D)養子戊未成年,但與甲收養關係未達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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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257), C(930), D(3298), E(0) #3254540
統計: A(172), B(257), C(930), D(3298), E(0) #3254540
詳解 (共 3 筆)
#6148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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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A) 配偶乙年滿 55 歲且與甲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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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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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D) 養子戊未成年,但與甲收養關係未達 6 個月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B) 女兒丙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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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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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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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C) 弟弟丁無謀生能力
(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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