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關於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B)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C)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D)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該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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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572), C(1174), D(2785), E(0) #3254545
統計: A(223), B(572), C(1174), D(2785), E(0) #3254545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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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 根據《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例如:抵押一棟房子,該房子的排水設施(從物)或該房屋基地之租賃權(從權利),都在抵押權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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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這是基於抵押權的「不可分性」。雖然抵押物(如建築物)滅失,但如果還有殘餘物(如剩下的建材或殘骸),抵押權的效力仍然存在於這些殘餘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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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這是抵押權的「從屬性」。抵押權是為了擔保債權而存在,不能離開債權獨立存在。因此,不能把抵押權單獨賣給別人,而自己留著債權;也不能單獨拿抵押權去當別人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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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此約定在現行法下「有效」。 這涉及民法第 873-1 條關於「流質契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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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 過去法律為了保護債務人(怕債務人被迫以高價物抵小額債),規定這種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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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現行法): 已經修正為「有效」,但為了公平,抵押權人負有「清算義務」。也就是說,如果房子值 1000 萬,欠債只有 600 萬,約定房子直接過戶給債權人是有效的,但債權人必須把多出來的 400 萬退還給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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