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為債權人寄託給付物來代替清償,以消滅債務之行為。該行為稱為:
(A)混同
(B)免除
(C)提存
(D)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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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205), C(1954), D(2205), E(0) #3254550

詳解 (共 4 筆)

#6133626
民法 第 326 條 債權人受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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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9712
第 326 條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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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3812

提存 (Deposit)

  • 定義: 債務人將給付物(如金錢、證券或其他動產)寄託於法院的「提存所」。一旦完成提存,法律上就視同已經清償,債務隨之消滅。

  • 適用時機:

    1. 債權人拒絕受領(受領遲延)。

    2. 債權人不能受領(例如:債權人失蹤、發瘋但無代理人)。

    3. 債務人無法確知誰才是真正的債權人(例如:債權人死亡,繼承人鬧雙包)。

其他選項辨析(這些也都是債之消滅的原因):

  • (A) 混同: 債權與債務歸屬於「同一個人」。例如:你欠爸爸 10 萬元,結果爸爸過世了,你繼承了他的遺產(包括他對你的這筆債權),這時你自己既是債主又是債人,債務就因混同而消滅。

  • (B) 免除: 債權人單方面表示「不用還了」。這是一種單獨行為,只要債權人說出口,債務就消滅。

  • (D) 抵銷: 兩個人互欠對方錢,且債務的種類相同、都到期了,其中一人主張「互相抵掉」。例如:我欠你 5 萬,你欠我 3 萬,抵銷後我只需給你 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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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0505

白話文解釋:什麼是「提存」?

簡單來說,提存就是:「我想還錢(或東西),但你不收或我找不到你,所以我把東西交給國家保管,當作我已經還了。」

在法律上,債務人(欠錢的人)有義務還錢,但債權人(收錢的人)也有義務要「收錢」。如果債權人故意不收,或是人突然失蹤,債務人如果不處理,這筆債就會一直掛在那裡,甚至還要繼續算利息。

為了保護債務人,法律規定你可以把這份給付物(錢、金飾、證券等)寄放在法院的**「提存所」**。一旦手續完成,法律上就視同你已經清償完畢,債務正式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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