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民法規定,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此規定係指:
(A)瑕疵給付之債務不履行
(B)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
(C)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D)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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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4), B(723), C(2260), D(1332), E(0) #3254551
統計: A(354), B(723), C(2260), D(1332), E(0) #3254551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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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
一、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49條):出賣人要擔保買的東西沒有第三人來主張權利(例如東西其實是別人的),例:賣你一台車,結果車子其實是租來的,不能賣。
二、瑕疵給付之債務不履行(227條2項):債務人交付的東西有缺陷,雖然給了但有問題,需要負責修補或賠償。
例:你買電腦,收到時螢幕有裂痕。
三、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227條1項):債務人本來要給的內容沒給全或沒做到位,要負責。例:裝潢公司只完成一半就不做了。
四、物之瑕疵擔保責任(354條):出賣人要擔保東西本身沒有損壞、功能正常、符合約定品質。例:買的冰箱不能製冷,就是物的瑕疵。
一、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49條):出賣人要擔保買的東西沒有第三人來主張權利(例如東西其實是別人的),例:賣你一台車,結果車子其實是租來的,不能賣。
二、瑕疵給付之債務不履行(227條2項):債務人交付的東西有缺陷,雖然給了但有問題,需要負責修補或賠償。
例:你買電腦,收到時螢幕有裂痕。
三、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227條1項):債務人本來要給的內容沒給全或沒做到位,要負責。例:裝潢公司只完成一半就不做了。
四、物之瑕疵擔保責任(354條):出賣人要擔保東西本身沒有損壞、功能正常、符合約定品質。例:買的冰箱不能製冷,就是物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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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依民法規定,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此規定係指:
X(A) 瑕疵給付之債務不履行
227條2:所履行的債務具有瑕疵,針對該瑕疵必須給予一定的補償來填補。
227條2:所履行的債務具有瑕疵,針對該瑕疵必須給予一定的補償來填補。
X(B) 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
227條1: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 權利。
227條1: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 權利。
O(C)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349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349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X(D)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354條1: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 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 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 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但減少之程度 無關重要者 不得 視為瑕疵。
354條2: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354條1: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 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 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 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但減少之程度 無關重要者 不得 視為瑕疵。
354條2: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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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3815
核心觀念解析
在買賣契約中,出賣人(賣方)不僅要保證東西好用,還要保證這東西「名正言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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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瑕疵擔保(民法第 348 至 3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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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出賣人要擔保第三人不能對買賣標的物主張任何權利(如:所有權、租賃權、抵押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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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甲賣一塊地給乙,結果丙跑出來說:「這塊地是我的,甲沒權利賣!」或是「這塊地上有我的抵押權!」這就是權利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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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情境: 題目提到「擔保第三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完全符合此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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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瑕疵擔保(民法第 354 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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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出賣人要擔保標的物「價值」或「效用」沒有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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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買了一台冰箱結果不冷、買了防水手機結果進水。這是東西本身的「品質」問題,屬於物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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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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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瑕疵給付 / 不完全給付: 這屬於「債務不履行」的一種樣態。雖然權利瑕疵擔保在性質上可以歸類為廣義的不完全給付,但法律上有專門的名稱(權利瑕疵擔保),在測驗題中,應選最精確、法條明文定義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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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如前所述,這是針對標的物「物理上的缺陷」(例如破洞、壞掉),而非「權利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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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第三人主張權利」** ➡️ 選 權利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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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價值、效用、品質減少」** ➡️ 選 物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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