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訴願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決定亦屬行政處分
(B)訴願決定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有拘束力
(C)訴願決定因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經過而未起訴者,該訴願決定具有形式存續力
(D)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命原處分機關作成適法之處分,原處分機關仍有自行認事用法之權限,不受訴願決定意旨之拘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1), B(173), C(497), D(4459), E(0) #3184032

詳解 (共 6 筆)

#6010516
關於訴願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訴願決定亦屬行政處分
(B) 訴願決定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有拘束力
(C) 訴願決定因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經過而未起訴者,該訴願決定具有形式存續力
(D) 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命原處分機關作成適法之處分,原處分機關仍有自行認事用法之權限,不受(應受)訴願決定意旨之拘束
 

行政處分之效力內容:
 (一)拘束力(存續力):行政處分生效後,原處分機關與相對人或關係人間,都受拘束。行程法§110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1.形式存續力:對人民的效力。行政處分若不能依法訴請救濟(如已過了法定救濟期間)則發生不可爭
力、不可撤銷力。如:未於 30 天內未提起訴願,就不得再提起(訴願法§14)。
 2.實質存續力:對行政機關的效力。機關作成處分後,即不得任意撤銷、廢止。又稱不可變更力。如:
收到罰單。

127
2
#5993069

(C) 訴願決定因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經過而未起訴者,該訴願決定具有形式存續力
形式存續力(不可爭力):
係指相對人不得藉由通常救濟程序(權利救濟程序內之廢棄,包括:訴願及行政訴訟)加以變更或廢棄系爭行政處分之效力。從而,訴願或行政訴訟救濟期間經過後,系爭行政處分即發生形式存續力,相對人不得再循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予以救濟。

31
1
#5984892
(A) 訴願決定亦屬行政處分訴願決定符合...
(共 4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1
0
#6342101
形式存續力=不可爭力=不可撤銷性
無法再藉由通常行政爭訟救濟程序爭執行政處分之效力

實質存續力
具一定程度的不得廢棄性 不可任意否認其效力

14
0
#5985071
x(D) 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命...
(共 109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7335029
(D)訴願法第 96 條
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0
0

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5695991
未解鎖
訴願法第 81條 1.訴願有理由者,受...
(共 22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私人筆記#5773130
未解鎖
來源 二、具備形式存續力之情形人民無法...
(共 26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私人筆記#5641854
未解鎖
39.     39 .關於訴願...
(共 3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私人筆記#5872110
未解鎖
第 81 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
(共 14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