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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大◆憲法(含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9.下列何者不得提起總統、副總統當選無效之訴?
(A) 檢察官
(B) 候選人
(C) 選舉人
(D) 法官
(E) 選舉罷免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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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每天朝目標邁進 小六下 (2019/04/16)
(C) 選舉人 :如果任何選舉人都可提,永遠審理不完(以台灣各種狂熱份子而言)(D) 法官:職責在事實判定,沒有提訴權力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104 條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Gison(108警特上榜 國一上 (2019/06/08)

更簡單的觀念下去帶;

C: 選舉人-當事人不適格

D: 法官-不告不理

6F
Hsin-Hua Kao 小六下 (2021/09/19)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三、有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或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四、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前項各款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104)

39.下列何者不得提起總統、副總統當選無效之訴? (A) 檢察官 (B) 候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