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民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此種藉由法律規定確定事實的方法為下列何者?
(A)創造性補充
(B)擬制
(C)推定
(D)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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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721), C(164), D(208), E(0) #334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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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5 筆)
#6313337
「擬制」是一種法律概念,指在法律政策上將特定事實視為某種狀態,而不考慮其真實性。
這通常在法條中以「視為」表示。
擬制的目的是使法律能夠對生活關係進行合理規範,並以立法手段決定生活關係中的事實,不允許提出反證來推翻。
這通常在法條中以「視為」表示。
擬制的目的是使法律能夠對生活關係進行合理規範,並以立法手段決定生活關係中的事實,不允許提出反證來推翻。
例如,在民法中,收養後的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被視為具有血緣關係,這是「擬制血親」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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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依民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此種藉由法律規定確定事實的方法為下列何者?
可以看出是「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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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4246
視為即為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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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143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意思是:原本這個法律行為在被撤銷以前可能是有效的,但法律為了處理撤銷後的效果,直接把它當成從一開始就無效。
擬制:「視為」
法律直接規定:就當作是這樣,不准你再證明其實不是。
所以:擬制原則上不能以反證推翻。
推定:「推定」:目前先當作是這樣,但你有證據可以推翻。
推定=可以反證推翻。
擬制=法律直接定死,不能用反證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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