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民法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 事人之原意,應以何者為準?
(A)最低額
(B)最高額
(C)取平均額
(D)文字或號碼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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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7), B(39), C(42), D(20), E(0) #1659183

詳解 (共 1 筆)

#7317459
民法第4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第5條: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號碼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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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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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 條 關於一定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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