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依民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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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338), C(54), D(97), E(0) #1659191

詳解 (共 3 筆)

#2728267
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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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8268
應該引用這一條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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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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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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