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保護令可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下列
有關三種保護令之聲請人及程序、核發程序、有效期間等規定說明,
何者完全正確?
(A)「暫時」及「通常」保護令之聲請人及程序,皆由被害人、檢察
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B)緊急保護令之核發得不經審理程序,且依聲請人陳述之事實
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6小時內核發
(C)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限為二年以下,失效前,被害人得向法
院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延長時間為一年以下
(D)「暫時」保護令失效可歸因為以下兩種情形:其一,聲請人撤回
暫時保護令聲請;其二,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
聲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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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6), B(205), C(211), D(383), E(0) #2300718
統計: A(416), B(205), C(211), D(383), E(0) #2300718
詳解 (共 6 筆)
#5711940
「暫時」及「通常」保護令之聲請人及程序,皆由被害人、檢察 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限為二年以下,失效前,被害人得向法 院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延長時間為二年以下
「暫時」保護令失效可歸因為以下兩種情形:
1. 依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撤銷或變更
2. 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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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8893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暫時保護令失效:1.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2.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
暫時保護令失效:1.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2.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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