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保護令可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下列 有關三種保護令之聲請人及程序、核發程序、有效期間等規定說明, 何者完全正確?
(A)「暫時」及「通常」保護令之聲請人及程序,皆由被害人、檢察 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B)緊急保護令之核發得不經審理程序,且依聲請人陳述之事實 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6小時內核發
(C)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限為二年以下,失效前,被害人得向法 院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延長時間為一年以下
(D)「暫時」保護令失效可歸因為以下兩種情形:其一,聲請人撤回 暫時保護令聲請;其二,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 聲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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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6), B(205), C(211), D(383), E(0) #2300718

詳解 (共 6 筆)

#4080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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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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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1940

    「暫時」及「通常」保護令之聲請人及程序,皆由被害人、檢察 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    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限為二年以下,失效前,被害人得向法 院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延長時間為二年以下
    「暫時」保護令失效可歸因為以下兩種情形:
1.    依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撤銷或變更
2.    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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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0+1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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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8893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暫時保護令失效:1.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2.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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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159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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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小時 C.延長2年D.撤回通常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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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864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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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針對三種保護令列表比較。關於保護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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